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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西安英才计划”顶尖、领军、菁英人才项目

来源:古都先锋   发布时间:2022-11-02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更大力度吸引集聚更多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人才来西安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人才、市场主导、高端引领、突出重点、引育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聚焦西安市“6+5+6+1”现代产业体系,坚持产才融合发展、靶向引才育才。通过建立“人才+项目”评审机制,遴选支持一大批创新创业能力强、实际贡献突出的高精尖人才及团队,推动形成人才引领创新、创新驱动发展、发展集聚人才的良性循环,打造形成西安内陆改革开放人才高地,为奋力谱写西安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坚实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四条“西安英才计划”由若干项目构成,包括顶尖人才项目、领军人才项目、菁英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调整计划项目设置和申报条件,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五条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西安英才计划”的牵头组织协调,并具体实施顶尖人才、领军人才、菁英人才项目,牵头统筹组织青年人才项目;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的具体实施。通过实施“西安英才计划”,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引进培养人才。

  第六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主体,负责推荐拟支持人选、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提供特定生活待遇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西安英才计划”支持符合“6+5+6+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服务全市重点工作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须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我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八条顶尖人才项目申报人应达到我市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入选条件和水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应组建5人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团队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发转化目标,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能够发挥集体攻关、协作创新的聚合优势。人才本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对团队建设有创新性构想,团队成员至少2人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不少于总人数的80%。人才本人要确保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团队其他成员应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

  (二)团队应于近年来到西安创业或到我市企业领衔创新,所在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自主创业的申报人应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企业引进的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团队成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

  (三)实施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对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团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九条领军人才项目分为创新和创业项目。创新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单位给予薪酬月均不低于3万元,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一流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研究工作具有重要创新性和发展前景,成果具有重大的产业或社会价值。所在用人单位应为新型研发机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或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开展。

  创业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应组建5人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团队成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不少于总人数的60%。所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申报人应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

  企业主导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一流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能进行产业化发展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引领我市该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十条菁英人才项目分为创新和创业项目。

  创新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学术、技术水平达到省内一流,研究工作能给所在单位带来关键性技术突破或管理创新,成果具有较高的产业或社会价值。

  所在用人单位应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开展前沿科学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

  创业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应组建5人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团队成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不少于总人数的50%。所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

  申报人应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企业主导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学术、技术水平达到省内一流,能够引领或促进我市该产业加快发展,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青年人才项目分为创新和创业项目。申报人应为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一般应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由市委人才办牵头,指导各区县、开发区组织实施项目遴选、配套支持、服务管理等工作。

  创新项目申报人应在所从事行业领域崭露头角,具有创新发展潜力,有一定行业影响力或社会服务能力。创业项目申报人应在我市注册成立企业,所在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有一定市场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支持我市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引进外籍专家和中国籍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引智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两个项目类别。

  自然科学类项目主要支持我市各类科技型企业引进和使用海外高层次人才,利用海外高层次人才掌握的核心技术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各类“卡脖子”技术问题。

  社会科学类项目主要支持我市从事教育、文化、旅游、农业等行业的机构聘请海外高层次人才,借助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管理经验和行业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和涉外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建立推荐申报约束机制,避免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通过西安市委人才办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计划(项目)的高层次人才,不再重复申报“西安英才计划”,减少重复支持。

  第四章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推荐申报。市委人才办下发顶尖人才项目、领军人才项目、菁英人才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各区县、开发区、相关市级部门组织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各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市外专局下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推荐申报。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收集整理后,会同本级工商、税务、

  人社等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统筹把关,经专题会研究提出推荐意见后归口报市委人才办或市外专局。青年人才项目由各区县、开发区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自行组织遴选,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审核。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进行审核,差额提出各项目推荐人选及经费支持额度。

  第十六条综合审核。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人选及所在单位有关情况,对人选及发展潜力进行综合研判,提出拟入选名单及经费支持额度意见。

  第十七条社会公示。拟入选名单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委人才办牵头核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组织批准。入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办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印发。

  第五章支持政策与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入选人才实行分档资助,顶尖人才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领军人才创新项目给予50万元资助,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菁英人才创新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创业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青年人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申报各档创业项目的,资助经费不超过企业实缴资本的40%。青年人才项目资助经费为一次性拨付,由市本级和入选人才所在区县、开发区各承担50%;其他项目入选人才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中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资助为一次性拨付,顶尖人才、领军人才、菁英人才项目资助分三年拨付,入选第一年拨付40%,入选第二年度、第三年度经履行考核程序后,分别拨付30%。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监管,要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持入选人才开展技术研发、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项目终期时,市委人才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入选人才经审批在市内转换工作单位,资助经费一并流转。

  第二十一条建立“西安英才计划”入选人才高层次人才确认绿色通道,顶尖人才项目入选人才可按照《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资格条件,直接确认为我市国内外顶尖人才或国家级领军人才,领军及菁英人才项目入选人才可直接确认为我市地方级领军人才,享受相关政策优待。优先推荐“西安英才计划”入选人才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计划(项目)和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

  第二十二条综合运用奖励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和股权投入等方式,对入选人才实施联动支持,推动其创新创业项目加速发展。西安市人才发展基金及市级各类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入选人才创办的企业;西安人才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办理“人才贷”,缓解人才创新创业融资困难。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发展实际和人才发展需求,及时完善支持政策,特别是在提供创业场所、支持引进培养人才、给予配套支持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建立入选人才跟踪服务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与入选人才、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订工作任务书,明确目标任务、实施进度、绩效考评指标及单位支持措施等。入选人才有工作岗位变动、调离(解聘、辞职)、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奖项)、获得重要荣誉等事项应按原申报渠道及时报告市委人才办。

  第二十四条人才入选“西安英才计划”后,须连续在西安工作3年以上。市委人才办对入选人才进行动态考核管理,人才入选3年内,每年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各主管部门对入选人才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创新创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所在单位支持措施落实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兑现资助余额的重要依据。支持期满后组织综合评估,评估情况作为调整、改进培养支持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立入选人才退出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取消支持措施,对不落实工作任务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资助的人员,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并视情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人才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入选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内单位流动,确需转换工作单位的,应由转入单位商转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委人才办审批。

  第二十七条加强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将入选人才纳入各级联系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省情市情研修考察、咨询服务等活动,引导人才弘扬爱国奋斗精神,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开发区、相关市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创新引才育才方式,制定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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