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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政策|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办法(暂行)》通知

来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量: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信局:

  现将《陕西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28日

  陕西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要求,依据《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培育、建设、认定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四条集群促进工作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认定50个左右集群,鼓励和支持各地培育一批市级集群。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七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与全省支柱产业和先进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万亿级产业集群,以及重点产业链同频共振、协同匹配、融通发展,促进集群价值链整体提升,加快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全面跃升,打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典范。

  (三)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四)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五)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六)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国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七)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八条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指导本地区集群发展,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第九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十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第三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统筹发展与安全。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二)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级区划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省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3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高于70%,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8%。

  (三)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8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四)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五)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8%;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2个。

  (六)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5%,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七)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低碳化,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优于行业基准水平;属于高耗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优于行业通用值。

  (八)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国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省外或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

  (九)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集群需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十四条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细化指标体系对推荐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陕西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八条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3月31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编制集群发展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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