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协议书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和《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及 《 西安市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甲方愿将乙方作为本单位的人事代理部门,乙方同意甲方的人事代理申请,依法管理甲方人事档案及关系,并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甲方愿将第[      ]项做为人事代理项目:

 
1. 办理人事派遣手续
2. 代办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3. 代办企业员工计划生育指标、独生子女证
4. 出具企业员工的婚姻状况证明
5. 办理员工户口落集体户手续
6. 办理企业员工党组织关系的接转手续
7. 代办失业、退休手续
8. 代办住房公积金
9. 代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10. 代办商业保险(工伤、意外伤害及生育等保险)
11. 代办劳动合同鉴证
12. 办理员工出国政审手续
13. 办理企业外地户口骨干员工的人才引进
14. 协助企业办理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
15. 代办企业员工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申报手续
16. 办理人事档案关系接转和存档手续
17. 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咨询、劳动政策咨询

 二、甲方责任

1、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负责每年对员工的思想、工作情况做出鉴定,连同员工在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交乙方归档;

3、按期交纳档案管理费、人事代理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因服务所发生的其他服务费;

4、甲方如有员工辞职,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事通知乙方,并通知辞职员工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

三、乙方责任

1、管理甲方员工档案关系,负责甲方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及转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其员工办理档案 调转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

3、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代理项目;

4、根据所发生的项目按规定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服务费及代理费。

四、双方协商事宜

1、代理期限自         日至        日,代理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该协议继续有效;

2、在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与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签定相同或相近的人事代理协议,如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乙方收取相关人事代理费用,费用由双方协商,费用结算时间为每年( )月( )日;

4、甲方未按协议按期交纳人事代理费,乙方有权停止服务;

5、乙方未按协议开展人事代理服务,甲方有权拒付人事代理费;

6、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7、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在履行协议中双方如发生争义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仲裁或调解期间,原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可继续执行。

六、补充条款

1

2

3

 

甲方:(章)                              乙方:(章) 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法人代表:                               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