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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和《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及 《 西安市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甲方愿将乙方作为本单位的人事代理部门,乙方同意甲方的人事代理申请,依法管理甲方人事档案及关系,并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甲方愿将第[ ]项做为人事代理项目:
二、甲方责任
1、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负责每年对员工的思想、工作情况做出鉴定,连同员工在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交乙方归档;
3、按期交纳档案管理费、人事代理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因服务所发生的其他服务费;
4、甲方如有员工辞职,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事通知乙方,并通知辞职员工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
三、乙方责任
1、管理甲方员工档案关系,负责甲方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及转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其员工办理档案
调转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
3、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代理项目;
4、根据所发生的项目按规定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服务费及代理费。
四、双方协商事宜
1、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该协议继续有效;
2、在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与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签定相同或相近的人事代理协议,如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乙方收取相关人事代理费用,费用由双方协商,费用结算时间为每年(
)月( )日;
4、甲方未按协议按期交纳人事代理费,乙方有权停止服务;
5、乙方未按协议开展人事代理服务,甲方有权拒付人事代理费;
6、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7、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在履行协议中双方如发生争义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仲裁或调解期间,原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可继续执行。
六、补充条款
1、
2、
3、
甲方:(章)
乙方:(章) 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法人代表:
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